電子報第三期(92.10.02.)

一、司法判決

試題能否受著作權保護?

試題也是一種創作,如何出得好試題,精準地評量學生程度,須要極高的創作性,所以試題可以成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中,有些特別的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係特有的規定。

二、著作權大哉問

營業場所設置投幣式光碟燒錄機供民眾投幣備份是否合法?

在網咖、超商和泡沬紅茶店等場所設置投幣式光碟燒錄機,很難說是違法的行為。正如同便利商店設置影印機供客人自行影印,是一樣的道理。科技是中性的,問題在於人們如何利用他。

三、座談會

「學術著作權之探討」專題演說即將展開

中國心理學會第42屆年會將於九十二年十月日至五日於台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聖言樓舉行,相關議程請自該年會網站下載。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將參與十月五日下午二時至三時二十分由葉光輝教授主持,主題3-6「人格與社會心理學組」會議,就「學術研究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發表演說,討論一般學術活動中,可能涉及之著作權相關議題,除了以POWERPOINT檔案進行講述之外,現場並將提出書面文件供與會人員參考。

四、時事分析

1.「道」可道,不可盜----有字不得亂用

享有藝術創作原件的所有權,不能任意使用該著作。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解釋,應可擴張包括著作人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得行使之各項著作財產權行為。

2.「親歷歷史」沒有忠於歷史

翻譯是「改作」的一種方式,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欲翻譯他人之著作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然而,縱使獲得授權得翻譯他人著作,仍應注意著作人格權之尊重,尤其是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禁止不當修改權」,依照該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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